第一章 会员发展基本原则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医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有关发展中国医师协会会员的规定,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性学术团体会员发展与收费的相关文件,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中国医师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其中个人会
员分为会员和专科会员两类。
第三条 组织发展会员者为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中国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只负责相应专科会员的发展。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负责所属行政区划内会员的发展。
第六条 中国医师协会与协会各二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共同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医师协会负责建立统一的会员管理数据库和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制订统一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数据格式及登记表格,并为每一位会员提供网络远程登记、修改、查询接口。
第八条 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统一的会员证书,直接向中国医师协会申请核准的会员由中国医师协会直接寄送证书,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申请发展的会员证书由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分发。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第九条凡承认《章程》,积极支持中国医师协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医师协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会员
1.原则上首先或同时加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或为中国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的单位内注册人员;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3.已经通过住院医师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
4.卫生行政管理人员;
5.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
6.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跨会申请为中国医师协会会员;
7.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质的乡村医生,经当地医师协会或乡村医生分会推荐可申请为中国医师协会会员;
8.单位会员中凡符合会员条件者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
1.会员入会条件由各二级机构制定并执行;
2.协会各二级机构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学组)、工作委员会委员;
3.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合格后可以成为专科会员。
二、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自愿成为中国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2.凡愿意参加中国医师协会活动,支持中国医师协会工作,与医疗卫生保健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医务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可申请成为中国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3.已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的单位,可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推荐申请成为中国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协会工作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2.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3.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4.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学术年会和专题会议;
5.优惠参加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专题讲座;
6.优惠征订协会主办或出版的报刊书籍和学术资料;
7.享有协会举办的评奖活动以及专科分会举办优秀论文和优秀会员的评选;
8.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援助、行业关爱、生活救助和执业帮助;
9.免费登陆中国医师协会网优先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10.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二、专科会员的权利
1.除享有以上会员的权利以外,还享有由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有关优惠条件;
2.有权参选所属各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和学组成员;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
1.派代表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协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协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向协会请求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
5.优先与协会合作开展活动;
6.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维权、指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协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指派的工作和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的发展与审批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一、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负责所属行政区划内中国医师协会会员的发展与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参照《中国医师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会员发展办法;
2.各医疗、公共卫生、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机构也可按单位会员申请加入中国医师协会后,由单位会员负责对本单位个人会员的审批;
3.解放军、武警系统医疗机构可按单位会员申请加入中国医师协会,由单位会员负责对本单位会员的审批;
4.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需由本人申请,网上填写统一的《中国医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经上述程序审批后报中国医师协会备案,特殊情况下可由中国医师协会直接审批。所有会员信息通过信息平台统一上报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统一编码(见《中国医师协会会员编码规则》)成为正式会员,由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二、专科会员
1.各二级机构根据《中国医师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制定本专科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报中国医师协会审批;
2.专科会员须填写统一的《中国医师协会专科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交各二级机构审核后报中国医师协会审批,并由协会统一编码、发证和管理。每位专科会员只能由一个为主的二级机构发展并获得一个唯一的入会编码;
3.专科会员可以同时加入两个专科医师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发展与审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负责所属行政区划内单位会员的发展。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中国医师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填写统一的《中国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协会会员部批准后统一录入数据库和统一授予证书。
三、与医疗健康卫生保健相关的科研、医疗、生产、经营等单位可直接向中国医师协会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申请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医疗规模或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符合条件的单位如已经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单位会员,可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推荐申请成为中国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支持协会工作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国医师协会名誉会员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医师协会负责制定统一的会员申报审批的管理体系,以利于中国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章 会员的会籍管理第十六条 中国医师协会搭建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对会员会籍采取统一数据库、电子化管理。负责会员审批的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登陆平台进行本地会员发展情况自动报告,并于每年2月28日以前向中国医师协会报送上年度发展会员及会员动态变化情况统计表。统计电子表格由中国医师协会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 中国医师协会负责制定统一的会员编码规则体系,使每一位会员拥有独立的终身不变的唯一认证编码,便于会员的登记、管理、统计等。
第十八条 不同类别会员登陆中国医师协会会员信息网络平台填写相应的入会表格。
第十九条 建立区域会员电子档案和专科会员电子档案,由负责会员审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各二级机构更新并按期提交协会会员信息网络平台。
第二十条 会员调离原所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时,应由新所在区域负责会员审批的单位登陆平台更新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原会员审批单位声明并按期缴纳会费,二年以上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如需入会,重新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及单位会员应在每年上报会员数时将自动退会和亡故会员会籍自然注销的数目统计在内。
第二十三条 会员证书由中国医师协会设计制作并于会员网络信息平台统一编码,通过中国医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协会二级机构和单位会员签发。会员证遗失后应向发证单位说明原因,并按原证号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章 会员的基层管理第二十四条 负责会员审批的单位应设有专职联络员或秘书,负责与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联系。
第二十五条 联络员或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登陆平台更新本地会员网络信息。
二、负责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
三、传达协会信息。
四、掌握会员变化动态。
五、负责发展会员的联系工作。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七、督促或收缴会费。
第七章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第二十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的缴纳
一、各会员审批单位会员会费收缴数额须与中国医师协会会员信息平台数据相符。
二、根据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会员会费的收取:
1.会员会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直接收取,并将收取会费的30%拨至中国医师协会;
2.由中国医师协会直接收取,会费总额的70%由中国医师协会下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根据信息平台上报的会员名单复核后编码印制会员证书。
三、专科会员会费由中国医师协会直接收取。
第二十七条 单位会员会费的缴纳
一、单位会员直接向协会缴纳会费。
二、已经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的单位可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推荐申请中国医师协会单位会员,需全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名誉会员会费的缴纳免收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中国医师协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二级机构共同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国医师协会和各二级机构会费开支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在每年的理事会上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会费的使用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会员的学术交流、培训教育和医学科普教育、宣传工作;会员活动和奖励;有关会员的活动等开支。
第三十一条 会费标准。
会费按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批通过的标准收取。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分为四档,分别是50元/年、100元/年、200元/年、1000元/年。
1.50元/年会费标准
偏远地区(包括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医师;基层医疗机构医师;从业医师人数相对较少,医师收入相对较低,专业相对弱小需要扶植的有关专业的医师,可以按照50元/年的标准缴纳会费。
2.100元/年和200元/年会费标准
协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200元/年。为鼓励会员按时缴纳会费,以及感谢其对于协会工作的支持,特规定如果会员能够连续缴纳三年会费,以后可以按照100元/年的标准缴纳会费。
3.1000元/年会费标准
协会高级专家会员(协会各二级分支机构常委及以上职务者等),委托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1000元/年的标准收取会费。
二、单位会员
根据《中国医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1.事业单位会员
事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1万元/年。
2.企业单位会员
企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10万元/年。
第八章 退会第三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至发证单位,并由发证单位登陆平台注销会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会员证书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