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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开展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19〕769号

    关于开展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19〕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教育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会、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家政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家政服务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决定组织开展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促进各地完善课程设置,推动形成以政府培训为基础、企业培训和实训基地培训为主体、院校培训为支撑的家政人才培训体系,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的素质,吸引更多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行业,为家政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人才支撑。到2020年底实现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家政服务实训能力全覆盖,培训数量超过500万人(次)。

    ——全国总工会推进实施“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2020年底前培训家政从业人员20万人(次)。

    ——全国妇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托巾帼家政协会(联盟)、企业、基地,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员培训,2020年底前培训家政从业人员30万人(次)。

    ——其他中央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多种方式,2020年底前培训家政从业人员150万人(次)。

    ——全国各类家政企业、职业技能实训基地2020年底前培训家政从业人员300万人(次)。

    二、培训内容

    (一)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

    面向各地家政企业的负责人,通过开展统一授课、考察调研、集中研讨等多种方式,提高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能力,推动家政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完善商业模式。

    (二)家政服务人员培训

    面向家政行业一线服务员工,建立岗前短期培训机制,面向有意愿提升技能等级的家政服务员,重点开展养老护理、母婴照料、病患照护、残疾人陪护等领域标准化岗位技能培训,适度拓展心理学、医学、营养学、沟通技巧等基础知识。

    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和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情况将纳入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

    三、培训形式

    (一)政府培训。结合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统筹推进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春潮行动”“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尤其是加大贫困地区转移劳动力培训力度,保障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劳动力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培训课程。

    (二)企业培训。发挥企业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客户需求开发特色培训课程体系,综合运用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活动。

    (三)院校培训。依托设置家政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引进消化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与政府、企业合作开展家政企业管理和重点技能提高培训。

    (四)实训基地培训。依托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基地等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对新进入家政行业的劳动力进行基础技能培训,对“回炉再造”的家政服务员进行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学生到家政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家政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

    四、保障措施

    对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城市,中央相关部门将尽可能在以下方面给予政策激励、支持:一是支持各地优先将家政龙头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二是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三是推动本科院校或职业院校增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四是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五是鼓励家政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六是支持试点地区运用投资、基金、担保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发展。七是家政从业人员培训支持政策。

    五、工作安排

    (一)明确培训计划。各省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培训计划表(见附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培训形式及保障措施等内容。请各地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计划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电子版同步报送联系人邮箱。

    (二)开展培训活动。各地要创新方式,稳步推进,鼓励采取城企联动、跨地区联合、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选取若干地方开展示范培训活动。

    (三)总结评估。各地要根据培训方案,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抽查评估,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杜飞15053720358,鲍文涵010-68502647,baowh@ndrc.gov.cn;

    商务部服贸司 李昊 010-85093778;

    教育部职成司 刘英 010-6609785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司  曹蕾 010-84207469;

    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王作 010-68591804;

    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 刘闵 010-85212801;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 陈静 010-65103208。


    附件:2019-2020年家政培训提升行动计划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9年7月5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 提 质 扩 容 的 意 见 国办发〔2019〕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

    提 质 扩 容 的 意 见

    国办发〔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支持措施,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一)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编制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

    (二)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负责)

    (三)政府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各省(区、市)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推动30家以上家政示范企业、50所以上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组织30所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0年底前累计培训超过500万人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适应转型升级要求,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商务部负责)

    (七)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重点城市率先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北京、上海等大中型以上城市要率先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大社保补贴力度,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各地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

    (十)提高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地方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

    (十四)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进一步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方案。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商务部、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七)积极推动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加大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五、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提升家政服务人员健康水平

    (二十)分类制定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商务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一)更好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

    (二十二)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大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力度。落实好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二十四)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充分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国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家政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地区人员就业渠道

    (二十七)建立家政服务城市与贫困县稳定对接机制。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在中西部人口大省重点打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十九)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行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三十)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三十一)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鼓励各地参照上海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家政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规范示范作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三十四)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各地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五)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六)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各地要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构建全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16日 


  •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 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函〔2019〕269号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

    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函〔2019〕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 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28个部门关于对家庭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和《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决定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工作机制 为保障,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业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 务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难点和堵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家政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管,统筹推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社会信用数据和家政服务业管理所 需的市场信用数据。

    ——企业为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和对家政服务员的信用监管机制,探索对家政服务员进行信用分类管理。

    ——分步实施。率先推动在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中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

    ——强化应用。推动信用信息应用与服务,及时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已建立信用记录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1)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或按一定映射规则确定的信用代码、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教育水平、是否购买家政保险等),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考核情况、处罚情况、消费者评价情况等),商务部与公安部提供的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信息(身份真伪,五年内是否涉及盗窃案、拐卖妇女、儿童案、虐待 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抢劫案、放火案、爆炸案,是否重症精神病人,三年内是否吸毒人员和制贩毒人员等)。 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要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业务应用(以下简 称“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 建立信用记录。对已录用的家政服务员,上述企业要在“商务部 家政业务平台”上线(上线通知另发)2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 对新录用的家政服务员,要在其入职后1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 对由其他企业流入的家政服务员,要主动掌握并记录其历史信用情况,原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为其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家政企业要负责建立家政服务员信息核实机制,及时生成并更新相关信息。家政服务员离职后,其信用记录要保留5年以上。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时,要将信用信息和家政服务员签署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附件2)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随机抽查辖区内家政企业上传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服务合同、职业责任险等可以证明家政服务员职业的材料,防止企业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对于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记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消费者可查阅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家政企业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确保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安全。对于违规泄露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载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 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家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3)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状态等),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信息(商务执法处罚记录等),其他部门的行政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奖励表彰情况、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等)。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线2个月内,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辖区内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 重点收集“黑名单”、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要将失信行为载入其信用记录。逐步推动为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后,要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三)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省(区、市)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建设工作,统一归集、管理和公开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可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消费者信用记录。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要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家政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供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参考。

    (四)建立全国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务部依托“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建立全国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制度,组织督促家政企业和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确保信用记录信息质量和时效。商务部收到各地上传的信息后,将家政服务员有关信息与公安部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通过“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将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反馈至省、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家政企业。家政企业根据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及时完善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供企业经营管理和消费者选人用人时参考。

    (五)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规范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将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且公共信用评价等级在“良+”及以上的家政企业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家政服务员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布,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在商贸活动中加大推介力度,并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建立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照《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277号),对失信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大失信企业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支持行业组织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失 信主体实施限制会员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作为实现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在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中表现较好的企业,要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

    (三)保护信息安全。商务主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被非法违规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毁损或丢失。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对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四)强化监督管理。广泛调动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员、消费者、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指导。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有效识别和惩戒失信主体,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为家政服务市场主体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服务。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家政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做好宣传推介。广泛利用传统媒体、门户网站、社交 平台等媒介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推介诚信典型主体,曝光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氛围。

    政策咨询电话:010-85093778

    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附件:1.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

    2.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

    3.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7日


  • 关于印发《家政服务 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7〕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推动家政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和家政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势头,我们制定了《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  务  部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保  监  会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国 家 标 准 委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17 年)


    发展家政服务业,不仅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也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利国利民、一举数得的民生工程。当前,家政服务业仍存在供需矛盾突出、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专业化程度较低、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扩大有效供给,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强化供需对接;围绕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人才培养,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围绕优化市场环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2017年集中出台一批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好对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方面的促进作用。

    二、主要目标

    通过组织实施行动方案,促进家政服务行业仍保持较快增速,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保持 20%以上,达到4000亿元以上,家政服务业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下岗职工、中西部贫困地区女性、“4050”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800万人左右,为家政服务业长远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引导家政企业做大做强

    1. 制定“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情况的调查和展示方案,推广运作规范、特色发展的知名企业品牌经营模式,支持家政服务知名品牌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分工负责)

    2. 开展中心城市家政服务劳务对接行动,组织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 9个省(市)的中心城市与中西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之间跨省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分工负责)

    3. 推进家政企业和社区对接,鼓励家政从业人员在社区备案,将从业人员数据纳入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区域内家政服务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地方有关部门)

    4. 积极推进O2O(线上线下结合)等家政服务新业态,加快信息流通,提升行业效率。(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信部等)

    (二)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5. 落实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

    6. 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试点。(地方有关部门)

    7. 鼓励从业人员投保家政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险等商业保险。(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

    8. 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实行上岗前健康体检,鼓励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实施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分工负责)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大力提升职业化水平

    9. 强化家政服务业岗前培训,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实行在岗“回炉”培训机制,保证有培训需求的从业人员“应训尽训”,并按规定得到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有关部门等)

    10. 推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家政相关专业,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在职培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有关部门等)

    11. 把家政服务列为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 实施重点。组织实施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等)

    12. 依托现有职业院校和企业资源,推动在大中城市建设一批省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在全国遴选若干所国家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教育部等)

    13. 安排中央投资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将家政服务纳入实训工种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有关部门等)

    (四)完善家政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14. 完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电商等新兴业态的服务标准和规范,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极总结推广服务标准化经验。积极推行家政企业实施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国家标准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信部等)

    15. 大力推进家政服务合同管理,家政服务企业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与从业人员、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劳务合同,明确服务清单和服务要求,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五)强化监管,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16. 研究出台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家政服务市场专项检查,抓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惩处力度。(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17. 加强家政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有关部门签署家政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相应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

    18. 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切实维护各方权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制,将本行动方案细化分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时间表,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等各方积极性,抓紧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责任,商务部按其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政服务业的监管责任,其他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的重要意义,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责任分工,2017年底前推动各项任务取得重大进展,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新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30万人,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品牌,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基本形成。到2020年,覆盖城乡的家庭服务业门类更加齐全,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服务标准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更加规范,综合水平名列中部地区前列,与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要求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业态进行分类指导。坚持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服务,挖掘服务消费潜力,吸纳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要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集约化发展。

    (二)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特点,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洗衣、家教等服务业态。适应农村家庭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的要求,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家庭服务业态。逐步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构筑满足城乡、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三)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支持和鼓励大型家政企业以资产、品牌、经营管理优势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通过发展直营、合资合作、特许加盟等途径,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建立服务网络体系,实施跨区域经营和多元化服务,提升行业发展的集约化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四)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要积极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类服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费用、定量流动资金和足够的高质量服务人员。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委托协会开展标准制定、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提高行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降低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注册资本2年内缴足。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和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对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城镇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以优先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申办程序和贷款额度按照《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按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规定,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企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农村户口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和输入地对接,促进有组织劳务输出。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有实力的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加快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制定土地使用整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完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水、用电、用热、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水、用电、用热、用气价格。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

    (一)提升家庭服务的技术含量。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根据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展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以及“订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利用省内职高、中专、技校以及各类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高水平专兼职家政师资队伍,打造家庭服务员培训知名品牌。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全家庭服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络,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鉴定服务。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家政服务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重视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研究制定适合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明确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要求家庭服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出台家庭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规范合同样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样本,明确合同责任,对三方权益和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保证三方的用人、服务和维权行为有法可依。

    (二)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工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家庭服务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业保险业务,力争将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要在家政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合法利益。及进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服务机构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在家庭服务业密集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调解组织,促进家庭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运用简易程序、终局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方式,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家庭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内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并在各级劳模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努力营造关心、关爱、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 家庭服务消费者在聘用家政服务员时应遵守的行业规范

    一、消费者要求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件,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性等情况。
    三、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能强求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四、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虐待服务人员,违反合同的。
    (三)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的;损害经营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服务人员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违法行为。

    辽宁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2009512

  •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行为,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家庭服务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政、母婴护理、早教、保洁、搬家、庆典、鲜花、维修、婚介、养老、家教、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社区服务等众多行业等以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基层街道、社区为依托,以满足社区成员生活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宗旨的社区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庭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和家庭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民政、商务、公安、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家庭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服务、协调职能。家庭服务经营者可以加入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

    第八条  从事家庭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服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经营者以职业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卫生知识等岗前培训制度。
    提倡经营者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进行身份核查;购买家政商业保险。
    提倡经营者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家政综合保险。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招用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四)其他不宜从事家庭服务业者。
    第十四条 经营者招用从业人员可采取员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经营者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应当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经营者招用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招用失业人员的经营者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工作档案,全面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和评价记录。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跟踪追查制度,定期了解从业人员服务情况。
    经营者了解从业人员的服务情况时,不得对家庭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未按家庭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指派未经培训或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家庭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教育状况、身体健康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向经营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从业人员因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者不得扣押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原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家庭服务合同的内容,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和家庭服务合同约定的待遇和条件。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庭服务合同内容或者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的,应当征得从业人员同意。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经营者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经营者的正当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强迫从业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庭服务事项的;
    (三)对从业人员有虐待行为的;
    (四)严重损害从业人员人格尊严的;
    (五)要求从业人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的;
    (六)要求从业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家庭服务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和真实住址,如实填写登记表,并与经营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消费者登记时应当告知经营者,并如实登记。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如实提供被指派从业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尊重从业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不得要求从业人员超越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让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不得虐待从业人员和危害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消费者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反映。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消费者应当即时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用,不得与从业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家庭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内容和项目;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劳动条件;
    (五)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六)服务费及支付形式;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履行家庭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协商后在约定期限内仍不能履行义务的;
    (三)从业人员有偷窃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未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家庭住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经营者在家庭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家庭服务业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请求调解;
    (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参加社会保险、促进就业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查处未经登记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和家庭服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行业诚信评估制度。
    家庭服务业协会应当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检查、评比和市场评估,并可向社会公布检查、评比、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业协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警告、同业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
    (二)提供的家庭服务达不到行业服务标准的;
    (三)在家庭服务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损害家庭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行业整体形象的。
    家庭服务业协会对会员在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培训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个人未通过家庭服务经营者直接提供家庭日常生活服务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待江苏省政府讨论通过后施行。施行日期待定。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2009年6月29日星期一

  •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规范(试行)(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庭服务业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家庭服务业的自律建设,促进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行业管理规范。
    第二条 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宗旨,以满足城市、农村家庭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分工的职业化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和社区服务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行业管理规范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保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疗、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家庭理财、家庭助理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我省家庭服务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依法肩负着本行业的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省际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活动。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单位和机构,可以参加市级或地方性协会。

    第二章 家庭服务业经营者


    第五条 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申请,并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雇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 劳动待遇;
    (二) 工资支付方式;
    (三)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 未满16周岁的;
    (二) 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一次性或计时性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它形式订立。以其它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 服务的项目、内容;
    (三) 家庭服务人员的条件;
    (四) 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五) 劳动条件;
    (六) 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
    (七) 服务费及交付形式;
    (八) 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估和监督激励制度。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

    第三章 家庭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本行业管理规范所称家庭服务人员是指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庭服务为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本人身份、学历、职业技能证明;
    (二) 身体检验报告;
    (三) 其它从业职业资格证明。
    家庭服务人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人员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庭服务的,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
    第十六条 家庭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
    (一) 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二)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 尊重消费者生活习惯,不泄露其隐私;
    (四) 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 举止文明,讲究礼貌,遵守(江苏省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守则)。
    第十七条 严禁家庭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私自离岗。

    第四章 家庭服务消费者


    第十八条 本行业管理规范所称家庭服务消费者是指聘用家庭服务人员从事以家庭服务为内容的自然人。消费者需要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到经营者单位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人员的教育情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行等情况。
    第二十条 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经营者反映。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虐待服务人员,违犯合同的;
    (三)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其它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损害经营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服务人员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对家庭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从事合同约定的或消费者指示的家庭服务行为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消费者不能让家庭服务人员违规作业。家庭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庭服务人员到经营者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若需续签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及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行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服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各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因经营者、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的欺诈、恶意等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管理规范自20095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2009425

  • 江苏省家政服务人员职业守则(试行)(修改稿)

    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初中以上(含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树立家政服务理念,努力学习职业技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健康、职业能力培训、无犯罪记录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级不同等级,取得相应的劳动服务报酬。
    四、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解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五、行为准则
    (一)家政服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八荣八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强,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生活习俗,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如亲人,不虐待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不向消费者借钱或索要财物;在离开消费者家庭时,要主动展示自己的包裹,以表尊重。
    (三)遵守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不无故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如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出现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变更服务地址、服务工种等,无论何种原因,家政服务员有责任先行告知经营者,不要擅自处理。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未经经营者指导和消费者允许不要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五)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要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不带亲朋好友在消费者家中停留或食宿;不擅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要注意防火、防盗。
    (六)家政服务人员要讲究仪态仪表,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不能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裙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佩带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与消费者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不能双臂交叉或双手插在兜里;进入消费者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病出现。

  • 江苏省家政服务消费指南(试行)(修改稿)

    一、 消费者要用家政服务人员,应到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聘用,不要在非法劳务市场中招聘。

    二、 消费者到家政服务企业单位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应持有家庭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为所聘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

    三、 聘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初中以上(含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经身份核查 真实的)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持有家庭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 消费者要与家政服务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一式三份,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经营者各持一份。

    五、 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食宿及日常生活用品(不含服装),饮食应与正常成人标准一致。居住条件相对安全,确保家政服务人员不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睡眠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

    六、 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劳动,相互信任。家政服务人员初次上岗,应进行指导,告知家庭生活习惯,介绍家庭用具如电器、煤气灶等的特别性能,并给于半个月的适应期。适应期后仍不能按要求工作,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予以调换,但要提前一周通知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离岗时,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都应认真交接财物,家政服务人员离岗后,合同双方不再为对方承担责任。

    七、 消费者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安全负责,不能让其违规作业。家政服务人员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采用合理的处置措施处理好善后事宜。

    八、 消费者不能随便给家政服务人员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要与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对家政服务人员不得采取殴打、谩骂等侵权手段;不能拖欠和克扣其工资;不得扣押其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九、 消费者未经经营者同意,不得擅自将家政服务人员转到另一家庭服务,不得擅自批准家政服务人员额外的休假或探亲。如违反以上规定,导致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十、 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要求,并按国家政策规定,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 认真执行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合同期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政服务人员和《服务合同》等证件到相关家政服务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续聘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十二、 统一购买家政商业保险,(推荐选购:平安家政综合保险)为家政公司、家政服务员、雇主提供全方面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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