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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表决稿)发布公求意见!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促进各子行业的蓬勃发展。确保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有效地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根据行业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机构。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全称的名字,并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可由秘书处或五家以上会员联名发起,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组织实施设立。
第五条 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单位一个,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数量根据专委会具体情况而定),秘书长一名。每届专业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按时换届,换届须向本会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本会批准。主任委员单位推荐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人选,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单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由各专业委员会聘任。选举结果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依据《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条例。工作条例应规定专委会的组织框架、活动制度、成员权利义务、经费等内容。

第八条 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和工作条例开展行业活动,并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每次活动完毕,需向本会秘书处报会议纪要。每年年底,将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秘书处。
第九条 凡本会会员均可自愿参加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各专业委员会是否收取活动经费以及活动经费的管理由全体委员单位协商确定。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本会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从协会的会费中拿出一定经费用于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组织重要活动印发的正式文件由本会编制统一文号,正式文件纸版和电子版交本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包括所承担职务的名义参与商业性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六次会长会议讨论审议,并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自2017年7月日起执行。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教育培训专委会工作条例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表决稿)

一、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领导下的非常设机构,由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院校专家以及相关会员单位自愿加入组成。

第二条 专委会在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范围内结合自己的教育培训业务特点开展活动,走协商、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委会团结全省家政培训机构负责人和家政服务企业的企业家、院校教学人员及相关专家,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发展我省家政服务教育培训事业。


二、专委会活动制度

第四条 专委会组织框架

1.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一名,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名;执行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2. 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主任委员单位由副主任委员单位轮流担任,可连任一届;其中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委派一名副主任委员,但不参加专委会的选举;

3.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并报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批准;

4. 专委会下设秘书组,代表各企业进行事务性的协调。秘书组人员组成为主任委员单位委派一名秘书长,每个企业派一名联系人,协会派一名干事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活动制度

1. 专委会每年集中召开 1-2 次全体会议。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召开相应的专题会议。

2. 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会员秉承诚信、友善、共赢的价值观,共同营造家政服务教育培训行业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环境;

2)传递和交流涉及家政服务教育培训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信息;

3)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4)充分发挥专委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内的教学等资源共享;

5)开展家政服务教育培训的技术经验交流,提高家政服务教育培训行业的技术水平;

6)宣传家政服务教育培训行业和传播家政服务专业知识,提升社会各界对家政服务教育培训行业的认识;

7)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国内交流,扩大会员的视野,为会员创造国际国内合作的机会;

8)其他涉及行业发展和有益于会员的活动。

第六条 会员吸收

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2、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并自愿加入本专委会,履行专委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专委会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享有获取专委会活动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本专委会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委会会员义务

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2、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专委会声誉及会员间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组织做贡献;

5、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

6、会员(含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不得以专委会名义进行商业化宣传;

7、专委会的会议内容、议题和决议由专委会统一发布,任何会员单位不得独立发布;

8、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专委会有权通过大会讨论处罚意见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职责

1、主任委员职责

1)负责召集专委会年度会议;

2)主持制定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督促秘书长工作;

4)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

5)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2、副主任委员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有关工作;

2)监督、督促秘书长的工作;

3)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3、秘书长职责

1)具体负责落实专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2)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3)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经费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专委会的各项活动经费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及会员分担。

本工作条例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苏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

2017年7月11日星期二

197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