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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政服务消费指南(试行)(修改稿)

一、 消费者要用家政服务人员,应到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聘用,不要在非法劳务市场中招聘。

二、 消费者到家政服务企业单位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应持有家庭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为所聘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

三、 聘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初中以上(含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经身份核查 真实的)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持有家庭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 消费者要与家政服务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一式三份,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经营者各持一份。

五、 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食宿及日常生活用品(不含服装),饮食应与正常成人标准一致。居住条件相对安全,确保家政服务人员不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睡眠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

六、 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劳动,相互信任。家政服务人员初次上岗,应进行指导,告知家庭生活习惯,介绍家庭用具如电器、煤气灶等的特别性能,并给于半个月的适应期。适应期后仍不能按要求工作,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予以调换,但要提前一周通知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离岗时,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都应认真交接财物,家政服务人员离岗后,合同双方不再为对方承担责任。

七、 消费者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安全负责,不能让其违规作业。家政服务人员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采用合理的处置措施处理好善后事宜。

八、 消费者不能随便给家政服务人员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要与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对家政服务人员不得采取殴打、谩骂等侵权手段;不能拖欠和克扣其工资;不得扣押其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九、 消费者未经经营者同意,不得擅自将家政服务人员转到另一家庭服务,不得擅自批准家政服务人员额外的休假或探亲。如违反以上规定,导致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十、 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要求,并按国家政策规定,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 认真执行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合同期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政服务人员和《服务合同》等证件到相关家政服务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续聘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十二、 统一购买家政商业保险,(推荐选购:平安家政综合保险)为家政公司、家政服务员、雇主提供全方面有力保障。

197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