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初中以上(含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树立家政服务理念,努力学习职业技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健康、职业能力培训、无犯罪记录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级不同等级,取得相应的劳动服务报酬。
四、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解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五、行为准则
(一)家政服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八荣八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强,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生活习俗,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如亲人,不虐待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不向消费者借钱或索要财物;在离开消费者家庭时,要主动展示自己的包裹,以表尊重。
(三)遵守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不无故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如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出现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变更服务地址、服务工种等,无论何种原因,家政服务员有责任先行告知经营者,不要擅自处理。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未经经营者指导和消费者允许不要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五)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要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不带亲朋好友在消费者家中停留或食宿;不擅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要注意防火、防盗。
(六)家政服务人员要讲究仪态仪表,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不能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裙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佩带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与消费者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不能双臂交叉或双手插在兜里;进入消费者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病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