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新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30万人,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品牌,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基本形成。到2020年,覆盖城乡的家庭服务业门类更加齐全,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服务标准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更加规范,综合水平名列中部地区前列,与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要求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业态进行分类指导。坚持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服务,挖掘服务消费潜力,吸纳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要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集约化发展。
(二)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特点,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洗衣、家教等服务业态。适应农村家庭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的要求,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家庭服务业态。逐步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构筑满足城乡、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三)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支持和鼓励大型家政企业以资产、品牌、经营管理优势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通过发展直营、合资合作、特许加盟等途径,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建立服务网络体系,实施跨区域经营和多元化服务,提升行业发展的集约化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四)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要积极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类服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费用、定量流动资金和足够的高质量服务人员。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委托协会开展标准制定、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提高行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降低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注册资本2年内缴足。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和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对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城镇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以优先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申办程序和贷款额度按照《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按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规定,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企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农村户口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和输入地对接,促进有组织劳务输出。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开展连锁经营,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有实力的家政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加快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制定土地使用整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完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水、用电、用热、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水、用电、用热、用气价格。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
(一)提升家庭服务的技术含量。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根据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展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以及“订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利用省内职高、中专、技校以及各类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高水平专兼职家政师资队伍,打造家庭服务员培训知名品牌。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全家庭服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络,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鉴定服务。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度,建立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家政服务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重视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研究制定适合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明确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要求家庭服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出台家庭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规范合同样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样本,明确合同责任,对三方权益和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保证三方的用人、服务和维权行为有法可依。
(二)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模式。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工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家庭服务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业保险业务,力争将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要在家政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合法利益。及进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服务机构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在家庭服务业密集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调解组织,促进家庭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运用简易程序、终局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方式,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家庭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内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并在各级劳模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努力营造关心、关爱、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